实践中,对于国有公司的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3年2月,张某利用担任A广电网络公司(国有企业,下称A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了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民营企业)代表A公司开展各类电视频道在其网络覆盖范围内传输的商务谈判、传输费收缴等工作。2023年4月,B公司与C购物集团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下称C公司)签订市场推广协议,约定C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电视购物的市场推广活动。2023年5月,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节目落地费540万元。张某将540万元用于B公司的日常运行及个人支出。A公司未收到相关合同及节目落地费。市场推广协议有效期内,张某借助A公司的节目传输渠道使得C公司的电视购物节目正常传输。张某通过无权代理行为非法占有的540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