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
丁少华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干部
马芬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杨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
马亚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汪某公司为杜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杜某151万元是否构成受贿?刘某为赵某某之子购买机票,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行受贿犯罪?辩护人认为,赵某某并未实际取得汪某支付的500万元,系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赵某某,曾任某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某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