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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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做好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的有关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等情况。为更好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方便企业填报,我们设计了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由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将所从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括通过国内银行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逐项填报(同类业务也可以合并填报),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国资委。

二、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监控,及时对金融衍生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支付、交割情况、新增业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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