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
继续阅读(剩余:91.7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525820201023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