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9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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