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会[201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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