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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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