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22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担保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协会对成为其会员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会员)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协会会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三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