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发布日期:2015-04-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5年4月17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17日发布)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定义。

第三条「参与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继续阅读(剩余:74.6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05322023111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