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7〕15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7〕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