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慰问困难党员的暂行办法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慰问困难党员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为体现党组织对困难党员的关怀,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决定对困难党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慰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慰问范围

1.委机关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中的困难党员;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专职党务干部中困难的党员。

2.委机关、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经济困难的老党员。

二、慰问条件

慰问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党员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疑难病症,确需高额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负担极为沉重的;

3.本年度党员本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4.本年度 ……
继续阅读(剩余:44.5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4046202311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