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
(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
(三)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