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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