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6日拉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代理人选,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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