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管办〔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设站单位: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即“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借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为进一步推动军队博士后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解决军队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中的保密安全等问题,申请到军队所属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进出站手续。
(一)申请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进站申请材料,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