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关于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以合理增加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有关新设企业或机构应积极落实聚焦主业等要求。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应当按照相同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