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7-03-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京政发〔201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对2000年至2013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689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5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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