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如企业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涉及政府性债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二)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 ……
继续阅读(剩余:60.4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30302023120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