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资委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新疆国资委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国资办〔2023〕15号

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区属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使用主体、选聘主体、签约主体和服务费用支付主体一致的原则,规范自治区国资委与区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选聘主体和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各区属企业作为选聘主体,自主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的 ……
继续阅读(剩余:86.0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141002023120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