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发布日期:2023-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边境所在的旗市区,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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