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药管〔20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权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21年7月1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