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
继续阅读(剩余:25.4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124182023121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