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浙政办发〔202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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