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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