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发改办财金〔202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债券工作,优化企业债券发行环境,实现与注册制的有效衔接,现就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批文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12个月;在2020年7月之后到期的,批文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批文有效期为24个月或已个案办理过延期的企业债券,不适用该延期政策。

三、豁免发行人履行以上批文延期事项申请程序,我委不再个案办理批文延期申请事项。

四、发行人应在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融资需求,尽快完成债券发行,按照核准的募 ……
继续阅读(剩余:19.1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54172023122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