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4-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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