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1-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农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农业发展,在1995年底以前,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农垦、农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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