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8〕26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