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京医保发〔2022〕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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