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2〕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