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1-04-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1年4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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