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202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12-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

2023年12月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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