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津国资〔2023〕13号

各监管企业:

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45次党委(扩大)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对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当按照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舆情相关系列工作制度机制要求,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二)删除原第四条第(七)项“监管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表》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删除原第四条第(九)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报送董事会决议的通知》规定,在每月10日 ……
继续阅读(剩余:30.1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18312024010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