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