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新能﹝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
删去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