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除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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