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六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2年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