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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