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