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发布日期:2020-12-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继续阅读(剩余:95.7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15252024021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