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19条适用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19条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2-06-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问题:《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请问适用该条款进行产权无偿划转时,是否还需要按照该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决策、通知债权人制定债务处置方案、审计或清产核资、签订划转协议等程序?

国资委回复:(2022-06-09)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无偿划转事项,可直接进行账务调整,是否需履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决策、通知债权人制定债务处置方案、审计或清产核资、签订划转协议等程序,应按做出决定的政府或国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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