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5号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2024年3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4年4月4日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继续阅读(剩余:93.9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0232202404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