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疾控局:

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定期开展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 ……
继续阅读(剩余:62.4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06312024051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