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沪府办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继续阅读(剩余:85.5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054620240801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