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4]3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