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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