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