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24年修订)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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