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发布日期:2025-0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10日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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