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7-05-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问: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一般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需经2至3年时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均将面临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基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案件的需要,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破产案件究竟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还是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什么情况下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什么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需要做出明确 ……
继续阅读(剩余:94.1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206202302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