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88号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88号第二次修正)
发布日期:2024-12-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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